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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

经济学视角下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界定问题研究

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的潜在使用者之间的矛盾为专利领域长期存在的一对矛盾。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其对专利技术及其利益的独占享有更加强调;而对于专利技术的潜在使用者来说,对不经过专利权人授权直接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更为强调。基于这样的情况,需要确定专利权领域范围内的侵权行为的原则与规范,并站在经济学视域下展开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界定的研究。

一、个人产权与公共产权的概述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为社会整体的公共需求,而在制度健全、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中,所有社会成本员均拥有个人利益。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均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两者共生共存。此时,需要依托专利法的制定与推行,强化科学技术专利成果利用的规范性,保证科学技术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内分配方式的最优性。

在经济学视域下,认为科学技术成果(专利成果)拥有公共性特点,其主要原因在于:即便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者增加,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也趋近于0;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能够促使社会整体的再创造水平、生产力、产能上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匹配[1]。但是,相应创造者在进行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创造中,会消耗较大成本,若不对科学技术成功免费使用者的数量进行限制,则会导致相应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下降。基于此,在限制“搭便车”行为的基础上,科学技术成果的增加量将明显提升,远高于不限制免费使用科学技术成果行为时科学技术成果的增加量。

(二)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区分要点在于使用/消费状态,具体来说,就是在相应物品的使用或消费过程中是否体现出了排他性特点。对于私人物品来说,其在使用与消费过程中拥有排他性,而公共物品则不存在这一特点。在进行科学技术产权所有效率的分析中,需要重点完成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界定。

二、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界定的效率分析

(一)一般财产产权界定的效率

在分析产权界定前,必须要明确外部效应的相关内容。对于外部效应来说,其主要为某一物品(公共物品)产生巨大影响的一种效应。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需要重点落实外部效应的内化。一般来说,实现外部效应内化的方法具体如下:依托税款的征收实现对公众使用公共物品所消耗成本费用的抵扣;利用法律、制度的设定完成外部经济效应的限制(如给予科学技术成果创造者以专利权等);在谈判成本较低的背景下,展开私人之间的外部经济效益成本、收益的谈判。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公共性与排他性

对于科学技术成果来说,创造者在实际的创造过程中普遍会付出较为高昂的成本,但是一旦流入社会与市场,其普及与传播费用却相对较低,特别在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样的情况更为明显。若是某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在互联网上公开后,随后进行的商业化谈判及不得不面对监督成本增高的问题[2]。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业化谈判成功的概率会呈现出下降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依托已经在互联网中公开的科学技术成果出售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成本的回收具有极高难度。同时,一旦其他社会成员获取相应科学技术成果信息,则会转变为相应科学技术成果创造者的潜在竞争对手。能够看出,作为一种信息,科学技术成果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属于无形资产。若是进行公开,则会在不同的时间地点被更多人共享,即具有公共性。

诚然,科学技术成果具有极为明显的公共性,但是实现外部经济效益的限制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此过程中,最为极端的方法为落实科学技术成果的绝对保密,但是在这样的条件下,科学技术成果的商业价值也会随之丧失。

三、经济学视域下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的界定

(一)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界定的基本问题分析

结合前文的分析能够了解到,科学技术成果具有公共性与排他性的特点,因此带来的问题也具有典型性。当前,国家与社会的进步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成果的流转与普及性应用,对科学技术成果的需求量有着更高要求,但是,因为科学技术成果具有公共性,因此容易引发相对强烈的外部经济效应,促使科学技术成果的创造积极性下降、数量增长速度降低。基于此,需要结合专利制度的构建与落实,对科学技术成果创造者的切身利益进行保护。而针对这一问题,在经济学界有着大量差异性看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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