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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

基于比较静态分析视角的集资诈骗犯罪分析

一、引言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大、受害对象多、波及范围广,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集资诈骗行为人在犯罪前筹划周密、不属于冲动犯罪,因此行为人在经济学中的理性人、稳定偏好等假定更加强烈,用经济学方法来分析和理解集资诈骗犯罪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目前应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进行集资诈骗罪的相关研究并不多。本文通过建立经济模型,应用比较静态分析方法,对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二、理论框架

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于1968 年发表《论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学》,首次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犯罪行为,通过建立经济模型研究如何针对犯罪制定刑事对策能够使社会总损失最小,开启了西方经济学家将经济学应用于司法领域的新篇章。

中国学者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犯罪问题是从20 世纪70 年代末期开始出现的,形成了犯罪经济学的新兴学科,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1]。王旭在《金融犯罪的经济学分析》中,从法经济学角度,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对金融犯罪的原因和影响金融犯罪发生的因素进行了定性的理论分析[2]。徐志豪在《经济学视角下的网络诈骗犯罪分析》一文中,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以行为人选择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为例,通过收益曲线图和无差别曲线图说明了行为人如何做出是否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选择[3]。在《论诈骗犯罪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一文中,饶赟将诈骗犯罪过程作为不完全且不完美动态信息博弈竞局来进行研究,此博弈是负和博弈,诈骗行为人在作出诈骗抉择时进行诈骗犯罪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分析,通过对诈骗收益和诈骗成本的分析对比,做出是否实施诈骗犯罪以及如何实施的诈骗抉择[4]。

本文在研究影响行为人作出是否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因素时,考虑行为人机会成本和经济收益因素的同时,还引入了公众是否容易受骗、行为人被抓获的可能性、量刑等因素作为变量,多种因素共同考虑对行为人是否实施集资诈骗进行比较静态分析,增加了分析的完整性、真实性,同时对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基本假设和模型的构建

(一)基本假设

行为人是理性人,在作出是否实施犯罪的决策时追求效益最大化。在集资诈骗的情境中,影响行为人作出是否犯罪决策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成本,主要是时间的机会成本;二是公众是否容易受骗;三是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后是否容易被抓获;四是行为人被抓获后量刑的严重性。本文将通过以上四个因素对集资诈骗行为人是否实施诈骗进行分析。

作出如下假设。行为人实施诈骗时间的机会成本是C,既遂概率,既遂获益数量E,既遂抓获概率,既遂抓获刑罚;未遂1-a,未遂被抓获概率,未遂抓获刑罚;且。

(二)建立模型及分析

考虑以上基本假设,则行为人的期望收益为:

其中,a 取决于公众;C 取决于行为人本身及社会教育层面;取决于警察效率及社会对警力等支出;取决于法律量刑。

行为人的期望收益越大,则其实施诈骗的可能性越大;如果期望收益<0,则诈骗行为人选择不实施诈骗。

因此均衡条件为期望收益=0,即

此时1.比较静态分析。

表明若期望收益不变,则诈骗成功率a 越小,犯罪收益需要越大才能保证期望收益不变,也就是说a 越小,行为人越倾向于不诈骗。因此降低诈骗成功率a 能够有效预防诈骗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成功率取决于公众对集资诈骗犯罪的警惕性和防范程度,提高公众对集资诈骗犯罪的认识能够有效降低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

表明若期望收益不变,如果犯罪抓获成功率越大,犯罪收益需要越大才能保证期望收益不变,也就是说越大,行为人越倾向于不诈骗。因此提高抓获成功率能够有效预防诈骗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抓获成功率与警力投入、信息化手段辅助侦查等因素有关,因此通过增加警力投入、辅助侦查等可以有效降低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

表明若期望收益不变,如果刑罚越大,犯罪收益需要越大才能保证期望收益不变,也就是说越大,行为人越倾向于不诈骗。因此提高刑罚能够有效预防诈骗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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