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研究
我国刑法历来重视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既有专门法律规定的保护,也有其他法规给予的保护,在刑罚上最高可判处死刑,财产上可以没收财产。然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远有2008年三鹿奶粉之三聚氰胺、近有2019年“虾扯蛋”等案例,还有身处其中据说与食品有关的“新冠肺炎”,因此,保护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这不仅关系到我们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还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从经济学视角研究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保护问题。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保护的梳理
(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基本情况
我国现行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共15章,451个法条。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大致经历了无专门罪名阶段到单行刑法模式再到统一刑法典模式的过程[1]。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既有直接法条规定,也有间接可以适用的法条,具体情况如下。
1.直接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法条: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犯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2.间接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法条:刑法分则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3.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条: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特征
1.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刑罚严厉。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上述可见,食品安全犯罪最严重的为死刑,刑罚非常严厉。
2.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刑罚种类多。根据刑法第143、144条可以看出,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不仅规定严厉,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刑罚的种类齐全,既有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也有极刑死刑,还有财产罚金和没收财产。同时,在公司法等法规中也有类似资格刑,如在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法人代表两年内不得再作企业的法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济学视角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罚成本小于收益
1.经济人假设理论。经济人假设是指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的主体,它是个体行为的基本动机。理性选择假设是指个人在选定目标后对达成目标的各种行动方案根据成本和收益作出选择。西尼尔定量地确立了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公理,约翰·穆勒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经济人假设”,最后帕累托将“经济人”这个专有名词引入经济学。经济人假设常用作经济学和某些心理学分析的基本假设。同样,我们也可以用经济人假设理论分析犯罪行为的心理,研究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从而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和惩罚。
2.食品安全犯罪成本收益分析。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要进行理性的思考和选择,在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才会去实施犯罪。犯罪成本是指犯罪行为为实施犯罪所有的支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为实施犯罪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资金、实物等。本文的间接成本含义等同于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在犯罪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去实施合法行为的盈利;二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的刑罚,其间接成本是不确定的。食品安全犯罪收益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所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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